全网素材 > 爱的自杀 再问供养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余姚网 时间:2021/03/04 07:36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 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100 平方米,仓库 30 平方米;
2.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50 平方米,仓库 20 平方米;
3.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40 平方米,仓库 20 平方米。
4.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 40 平方米。